学籍与学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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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11-16阅读数:

山西财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双学士学位    

管理办法    

 

 

晋财大校〔201075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的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高教〔19988号)和山西省学位委员会、山西省教育委员会《关于试办双学位班的管理规定》(晋学位〔199813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学位是指在大学本科学习期间,学有余力的优秀学生主修一个科类专业的同时,再修读一个其它科类的专业,完成两个本科科类专业课程的学习,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即可同时获得两个科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制  

  双学位教育实行3年学制。  

  第四条  培养方案  

  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由各专业所在学院制定,基准学分为50学分,课程体系应由学科共同课程、专业课程与毕业论文(设计)3个课程组群(或教育环节)构成,全部课程为必修课,不实行选课制度。  

  第五条  招生  

  (一)具有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正式学籍、第一学年无不及格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1.9及以上、学有余力、无任何违纪行为的学生,可申请修读双学位。  

  (二)双学位学习以学生自愿选择为原则,实行缴费就学,按我校各专业学费标准的40%30%30%分别在学年注册时缴纳。  

  (三)每年9月各学院根据学校安排组织大学二年级学生报名,并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四)教务处对学院上报名单审核后进行公示。  

  (五)学生缴纳学费后,持收据到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注册。  

  (六)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持学生注册名单和交费收据复印件到教务处办理听课证。  

  (七)教务处根据各专业学生注册人数组建教学班,原则上注册人数不足20人的专业不进行开班,学生可另选其他专业的双学位或退选。  

  (八)学生一经选定并经学校录取为某一专业的双学位,不得转换专业或自行退修。确系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终止学习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已缴纳学费不再退还。  

  (九)对于没有按规定缴费注册、管理不到位的双学位专业,在下一年度招生时将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  

  第六条  学年注册  

  修读双学位学生应在每学年第1学期开学2周内缴纳学费,并持缴费收据及时到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逾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视为自动放弃双学位修读资格,学校将取消其修读资格;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在开学第3周将双学位学生注册和未注册名单报教务处。  

  第七条  教学运行管理  

  (一)教务处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安排各学期教学活动,编制课程表。  

  (二)各学院应选派教学效果好的教师进行授课,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表上课,不得随意调(停)课,若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停)课的,应事先办理有关手续。  

    (三)任课教师应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对每次学生到课情况进行考勤,课程结束后将考勤记录表交教务处,缺勤三次及以上的学生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四)教务处统一组织双学位专业课程的考试,各学院应严格按照《山西财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管理办法》(晋财大教〔200965号)中的有关规定做好考试的命题工作。  

  (五)双学位所在学院负责试题的印制,教务处负责监制。  

  (六)考试结束后,各学院要密封试卷,组织教师流水阅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考试成绩报送教务处。  

  (七)双学位专业课程原则上不准缓考。课程的全程学习只给一门次补考机会,补考仍然不及格者学校取消其修读资格。  

  (八)对违反考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学生,按照《山西财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管理办法》(晋财大教〔200965号)中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双学位修读资格。  

  第八条  班级管理  

  (一)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应加强对双学位各教学环节的监督与管理,安排专人担任双学位班的班主任,负责日常的教学管理和学生学籍注册工作,负责对教师授课和学生上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  

  (二)教务处为每个双学位班安排专职管理员,负责与学院沟通、协调工作,对双学位班的课堂教学秩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学位授予  

  按照《山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晋财大教〔20105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0109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山西财经大学双学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财大教〔20047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月九日